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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:假唱最高罚10万

发布:admin    浏览量:1387    发布日期:2009-09-06

为深入贯彻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,文化部日前修订发布了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、演奏行为进行监督,并作出记录备查,没有现场记录的,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。而以假唱手段欺骗观众的,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《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有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行为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假唱、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,侵犯观众合法权益,败坏行业风气,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,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,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。《实施细则》进一步强化了对假唱、假演奏行为的制约,如将定期对公益性演出及经营性演出进行抽查,依法取证,严格查处,并进行曝光。
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“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。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。”“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,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。”该《实施细则》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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